3.教會的成員

      

 

    教會是基督的身體,是一個屬靈生命的團體。教會的成員是一群有主生命的基督徒。這些人得以成為教會的成員,是因為他們都擁有一個共同的特點:每個人都是有把握清楚得救的基督徒,並且是憑聖經的應許,承受了神所賜的生命。我們各人在地上的生活,各有不同的背景、地位、工作和際遇,但是這一切屬地的因素,都不能成為進入神的教會的條件。我們是否屬於神的教會,成為其中的成員,純粹是在乎我們有沒有神所賜的永生。有這生命的,就自然是在教會裡,沒有這生命的,就不可能在教會之內。這是我們在神面前必須醒察的一個極嚴肅的事實。

    

    基督在十字架上捨命所作成的救恩,就是罪人得與神和好的唯一基礎。我們的天性與行為,都與神的救恩無關係,也都不合用。在這救恩的基礎上,我們因信蒙神赦免和接納。在這個基礎上,祂賞賜屬天的生命給我們。憑這屬天生命的特性,我們就可以進入基督的身體--教會--裡面。

    

屬天的生命是從基督的救贖而來,救贖的途徑與把握,都在聖經上有明確的記載,叫我們可以尋索和接受。例如以弗所書二章八至九節﹕「你們得救,是本乎恩,也因着信。這並不是出於自己,乃是神所賜的,也不是出於行為,免得有人自誇」。救贖強調恩典,而不是靠自己的功勞,也不是靠行舊約的律法。救贖同時亦強調相信,這信就是在理性上信服耶穌基督是救主,也在意志和生活上降服信靠祂。因此救贖並不像一組數學公式,叫我們機械性的履行了一套規格和條件,就可以獲得一個預期的結果。這種由功生效的觀念,其本身正是摒棄了神所定規因信而被稱義的法則,而陷入靠行為稱義的網羅之內,與基督教的聖經信仰完全相反了。

    

    對於一個真正重生得救的基督徒而言,在信主並接受救恩的經歷裡,他當有由衷的知罪和悔罪,他會了解自己的罪所帶來永遠的滅亡。然後就體會到基督在十字架上為他捨命的大愛,從此就產生了對基督救恩的信和渴慕,也就承受了神所應許的赦免和生命的賞賜。「人有了神的兒子就有生命」(約翰壹書512)。既有這屬天的生命,我們就成為教會的一份子。

    

    有形的教會須要處理接納會員之事務,所以在體制及行政上,就有一定的章則。按本教會的會章,凡真正重生的基督徒,並且已經受浸,又得到本教會常務會負責弟兄們(註一)接納的,都可以成為本教會之會員。在實踐接納會員方面,我們十分注重信徒要有清楚明確的信主得救經歷,並且在決志信主之後,有相應的生活和性情的改變,將基督內住的新生命流露出來。就如以弗所書四章一至三節﹕「行事為人就當與蒙召的恩相稱,凡事謙虛、溫柔、忍耐,用愛心互相寬容,用和平彼此聯絡」。又四章廿二至廿四節﹕「就要脫去你們從前行為上的舊人,這舊人是因私慾的迷惑,漸漸變壞的。又要將你們的心志改換一新,並且穿上新人,這新人是照着神的形像造的,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」。有了新生命和新生活兩方面互相的印證,然後才有教會公開的接納與承認。

    

    有形的教會還在地上存留的時候,由於人的軟弱,就會在行政上處事上有欠缺的地方。不論是因看守不夠儆醒,或是信仰持守上鬆弛,教會的成份就可能有了摻雜。其實教會的負責弟兄們(註一)當有責任,按着主的話和祂的引導,盡本份來保持教會的純潔。我們不願意有信仰不準確的人,因我們的過失而被接納,以致這些還在神救恩之外的人,誤以為自己已經得救並可安穩在神的家中。此外,教會能持守信仰上的貞潔,討主的喜悅,基督身體的作用便沒有障礙,教會整體的見證才一致有力。「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,作神無瑕疵的兒女,你們顯在這世代中,好像明光照耀,將生命的道表明出來」(腓立比書 215 - 16)。